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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条件和要求有哪些?

1、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贮存等场所。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。

2、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。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洗手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冷冻冷藏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。

3、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、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。

4、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。

5、国家食品药监局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(1)申请 :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“食药监窗口”提交申请。

(2)受理: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并发给申请人《补正材料通知书》。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,予以受理,出具《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》。

(3)审查:按照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》组织现场审查验收。

(4)决定: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,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不符合标准的,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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